彩礼应不以订立婚约时所给付为限
要确定彩礼的范围,必须结合给付彩礼的实际过程。实践中,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时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个阶段是订立婚约之时;*二个阶段是从订立婚约到登记结婚之前。在这两个阶段,均会发生财物的给付。若认定*二个阶段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而不予返还,则对男方不甚公平。但是,是不是这两个阶段的财物都要认为是彩礼而全部需要返还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片面的。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到结婚这一过程中,存在多种多样的财产给付关系。种是,一方在结婚之前给付对方价值较大的财物,如:现金、首饰、传家宝、汽车、房屋等,这种给付具有明显订立婚约的意思,应认定为彩礼。*二种是为了培养感情而送给另一方的价值较小的财物,如:衣物、小首饰。此种不宜认定为彩礼,应属于一般赠与。*三种是,一方为缔结婚姻而与另一方共同的花费,如:婚宴、酒席等。此种花费不宜认定为彩礼。
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
本案要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应遵循子女利益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的情形
(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22条*1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22条*2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