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要点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二百零四条和*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骗取出口退税额的大小和情节划分不同的量刑幅度
1.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
数额较大是确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则构成本罪,应受到刑事处罚。《立案标准(二)》*六十六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三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三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四条对其他严重情节做了具体的规定:“(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三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而对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五条对此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根据《刑法》*三百八十五条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只有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被确定为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即“为他人谋取利益”必须是一种客观上表现出来的行为,仅仅是主观上构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能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2003年11月13日*发布的《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一节中明确指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见,要推定受贿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必须是“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请托事项”,必须是具体、明确的,诸如泛泛地希望得到在各方面的关照,或者日后一般性的照顾等等,则不属于具体请托事项。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逢年过节期间,会有大量的送礼行为,送礼人大都是为了联络感情或者拍马屁,没有什么具体的请托事项。如果将这样的情形,一概地推定为受贿,则刑法的打击面势*于扩大。
王**合同案
【裁判要点】
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