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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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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修理借款纠纷官司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52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修理借款纠纷官司

    青岛修理借款纠纷官司详细内容

    仅依据债权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裁判标准:
    债务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应当就其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债务人主张以现金方式的偿还的情况,应当要求双方陈述借款的原因、交付款项的时间、地点等具体细节,同时结合借款金额与双方经济能力的对比度,综合考虑双方陈述的可信度。如借款金额并非特别巨大,债权人的陈述亦不存在有违常理之处,而债务人又无法就其已经偿还借款、债权人却仍持有有效的债权凭证的事实作出合理的解释,应当判决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债务人抗辩借款未实际支付的,应当由其作出合理的说明并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和举证无法使审判人员形成充分的内心确信的,应当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债务人经合法程序送达,一审未应诉答辩的情况,*应对债权凭证进行形式审查(借款人是否明确、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是否明确约定等),同时要求债权人陈述借款的发生经过、借款支付的时间、地点等细节。如原告提交的债权凭证并无明显形式上的瑕疵、其陈述事实也没有明显的可疑之处、基本符合常理的,应当认定原告已经尽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被告未应诉答辩依法视为放弃举证、抗辩权,*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青岛修理借款纠纷官司
    .同一款项隐瞒刑事处置,再提民事诉讼
    万某系林某诈骗罪的刑事被害人。2013年,万某以林某对其以借款形式*70万元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该事实被*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2015年,万某拿出3份借条,分别是50万、8万和70万向*起诉要求林某还款。林某抗辩称70万元已经包含了50万和8万,而且该节事实已经在诈骗罪一案中查清并予以了处理。万某对此予以否认。
    经济技术开发区*调查后发现,70万元借款包含之前的50万借款,且于林某诈骗罪一案中予以处理。8万元也属于诈骗罪中予以处理的犯罪事实,而且在公安的调查笔录中,万某承认该8万元借款已经归还。后,万某自愿向*申请撤诉。
    *认为,万某明知本案借款部分已经清偿、已经由刑事案件处理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并捏造事实起诉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未准许万某撤回起诉,判决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青岛修理借款纠纷官司
    当事人在证据上擅自涂改、添加内容
    汪某向陈某出借款项10万元,由胡某、方某提供担保。陈某、胡某、方某在《借款担保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各方对于借款的借期、利息未予以书面约定。后陈某、胡某、方某未归还借款,汪某向*提起诉讼。为明确借期和利息,汪某擅自在《借款担保协议》上添加内容,在借款时间一栏添加“3个月,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在借款利息一栏添加“2%(每月贰万元)”。陈某、胡某、方某对《借款担保协议》上汪某自行添加的内容均提出了异议。
    庐*查明该事实后,认为汪某在证据上擅自添加内容,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汪某的相应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青岛修理借款纠纷官司
    *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意图以案外人的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认定该担保不具有真实性——李诉罗、余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并非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意图以案外人的财产清偿债务,应当认定该担保不具有真实性,不能适用《高*关于适用〈*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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