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责任问题
《公****解释二》*18条*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准确认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其指的是能够履行清算义务而不履行。股东若能证明已作出积极努力或其他非自身原因所导致或能证明自己没有参与经营也没有管理账册文件的,均不构成。
二是不能忽略因果关系要件。怠于履行义务造成无法清算后果,包含了因果关系要件。若能证明公二者间无因果关系,也不应担责。
三是要依法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以公司未及时清算、无法清算为由主张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定清算事由出现之日的*16日起算。
金钱之债裁判问题
由金融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借贷,均为金融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及利率标准。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考虑出借行为是否具有经常性、出借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等因素综合认定。以高息放贷为业的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外的其他双务合同,不能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应以央行相关利率标准为基础确定。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共和国民法通则》、《*共和国物权法》、《*共和国合同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不予认可。
*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不予支持。
*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次向其主张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十一条
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十四条
人向调解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十五条
人向公安机关、*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
(四)其他导致人不能主张的客观情形。
*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
1.房产租赁签约在先但尚未交付的,不得对抗抵押权 ——在租赁合同订立时间与租赁物交付时间不一致情况下,租赁权设立的准据时点应以租赁物的交付或登记时间为准。
案情简介:2010年6月,贸易公司以名下商厦向银行抵押借款5000万元并办理登记。同年7月,贸易公司依2010年5月与实业公司所签租赁合同,依约将商厦腾空后交付给实业公司经营。2012年,因贸易公司逾期未偿贷,银行诉请实现抵押权。实业公司随即刊登声明,称其租赁在先,同时请求*保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
*认为:虽然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签订在先,但房产交付在银行抵押登记之后,故应认定抵押在先出租在后,实业公司不得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贸易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属债务不履行之违约行为,实业公司可另行向贸易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故对实业公司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在“买卖不破租赁”具体适用上,应以承租人现实占有不动产或部分特殊动产租赁物为前提,同时,需以租赁权设立在先,在准据时点上则以交付或登记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