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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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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商务楼租赁纠纷写字楼租赁纠纷 案件咨询律师委托代理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168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商务楼租赁纠纷,商务楼租赁纠纷律师,商务楼租赁纠纷代理

    青岛商务楼租赁纠纷写字楼租赁纠纷 案件咨询律师委托代理详细内容

    限制业主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业主公约或章程的效力问题
    根据《*共和国物权法》*76条的规定,经营性用房的专有部分的经营方式不属于业主大会的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公约或章程作出的该专有部分是自主经营还是委托他人经营,由全体业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共同决定的约定无效。业主大会根据该公约或章程作出委托经营的决定后,业主会与他人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对未经同意或追认的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条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三十六条*二款、*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三人的,*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三人的,*应予准许。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予支持该主张。
    自认规则及免证事实
    (一)自认规则及例外情形的界定更为准确
    在《证据规定》的*八条和*七十四条都对自认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证据规定》*八条并未强调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应当为于己不利的事实,本条与之相比,将自认的事实明确为于己不利的事实,在内容上更准确;《证据规定》*七十四条既包括对事实的承认,也包括对证据的认可,而对证据的认可实际上是发表质证意见的行为、与自认无关,故本条仅保留对事实承认的内容。所以,《民诉法解释》*九十二条在吸收上述条文规定的基础上加以整合,对诉讼上的自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对于答辩状、代理词等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而言,要慎重对待,以免构成对当事人不利的自认;而对于当事人出庭参与庭审的案件而言,律师更要高度重视“当事人陈述”,以免陷入无法反悔的“自认”。
    同时,对于自认的例外情形,《民诉法解释》*九十二条*二款、*三款也规定的十分明确,也就是说对于应当由*依职权调查的事实或者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自认的事实,不适用自认规则,这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信力、***的需要。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证据规定》中与《民诉法解释》不矛盾的部分当前仍可适用,而非被本解释所取代。
    (二)免证事实的进一步明确以及除外情形
    《民诉法意见》*七十五条和《证据规定》*九条都对免证事实做了相关规定,而《民诉法解释》在这两个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整理、对具体列举的款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同时,根据具体情形,又分为三类:
    1、自然规律及定理为原有规定,在《民诉法解释》中新增了“定律”,比原来的规定更为客观、全面,此三项是当然无须举证事项,*是应该直接认可的;
    2、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和相关推定的事实,若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动摇免证事实对于法官的内心确信的,即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对于*生效裁判文书、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和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由于此类文书具有公文书证的性质,所以否定此类公文书证确认的事实需要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达到该事实的程度,此种情况则不能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
    这要求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在诉讼过程中,注意不同免证事实对于反证要求的不同而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而免证事实也有除外情形,不是的免证。


    必要的诉讼当事人出庭的程序、拒绝接受询问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证人的具结制度
    (一)*让当事人本人出庭的条件及程序
    1、*询问当事人的条件
    根据《民诉法解释》百一十条,*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询问。有必要的情形,一般是指证据已经穷尽而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至于**实践中是否需要询问、何时询问当事人等等,都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并无、也无法严格地进行硬性规定。
    2、当事人的具结制度
    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也即当事人的具结制度。具结是一种保证,是保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愿意为违反保证承担责任的意思。由于*询问当事人的结果能够独立发挥证明作用,由当事人进行具结对于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是必要的,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当事人具结的形式为签署保证书,保证书的性质为具结书,其上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二)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的法律后果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而待证事实有欠缺其他证据证明、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三)证人的具结制度
    根据《民诉法解释》百一十九条,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进行具结,这一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在证人作证前首先应当对证人如实陈述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进行释名,使证人理解义务的内容和后果。
    2、一般情况下,*责令证人签署保证书意味着签署保证书为证人的义务,证人不得拒绝。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言一般并不能完全理解具结的意义,并且在通常情况下即使其作伪证也无法让其实际承担相应的后果;同时,另一方面根据《*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七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所以有时为了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又不得不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庭作证,对此特殊情形,*可不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具结,这是综合考量后的除外规定。
    另外,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证人进行具结是必须程序;而对于*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到庭接受询问的当事人本人而言,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但这不是必须程序,而由*酌定。
    (四)证人拒绝具结的法律后果
    既然《民诉法解释》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具结是证人作证的必经程序,那么显而易见的是,未经具结证人不得作证,百二十条又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证人具结的主要作用在于对证人的心理产生威慑、进而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减少民事诉讼中伪证、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发生,促进诉讼诚信,以便*审理案件;证人拒绝具结的,意味着证人对自己证言的真实性不做任何保证,其实质上也是证人以此行为拒绝作证的一种表示,此种情形即使取得证言,其可信度也大大降低,失去了本身的意义和价值。
    对于证人因拒绝具结而不被允许出庭作证的,因没有达到其出庭的目的,自然不应主张出庭作证的相关费用,此部分费用应自行承担。
    院关于诉讼费6个问题的回复
    1.关于明确合同确认之诉和合同解除之诉案件受理费计算标准问题的回信
    关于合同确认之诉和合同解除之诉案件受理费计算标准问题,各地确有不同做法。因《诉讼费交纳办法》是由制定的,我院一直在与相关部门沟通,拟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修订,力争使《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各项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明确。
    2.关于案件受理费问题的回复
    一、关于确认合同效力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问题,各地确有不同做法。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由制定的,我院一直在与相关部门沟通,拟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修订,力争使《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各项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明确。
    二、关于同一案件两个不同的被告共同上诉时收取两份案件受理费的做法,不符合《*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应予纠正。您可就此问题向受诉*提出异议,要求复核。
    3.“关于国家考虑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问题”的答复
    目前,规范律师费收取的主要依据是国家、**部2006年共同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根据该办法,实践中主要采取“谁请律师谁花钱”的做法,即胜诉方承担自己聘请律师的费用,这对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当事人理性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因此,“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建议具有积极意义,但需要统一收费标准,明确承担范围,完善配套规范。该收费制度由国家、**部起草制定,完善这项制度需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推动相关制度改革。
    4.“关于取消全部涉诉收费建议”的答复
    据我们掌握,目前**均通过立法对民事诉讼规定了收取诉讼费用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收费制度的立法本意,一是体现诉讼当事人对**成本的适当补偿原则。诉讼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与民事诉讼,其产生的**成本不应当全部由全体纳税人承担。适当收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对国家承担的**成本给予适当补偿,对全体纳税人来说更显公平。
    二是诉讼费用的承担具有对经济活动不诚信一方给予惩戒的作用。制定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公民或组织参与经济活动,如果不能遵循诚信、公平原则,必将损害其经济活动相对方的利益。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参与者遵循经济规则、履行民事义务。
    三是收取诉讼费用有助于防止或减少滥诉现象的发生。诉讼活动不设门槛,必然增加由国家财政负担的**成本。适当收取诉讼费用,补偿国家**成本支出、防止滥诉现象的发生,已经成为**的通行做法。目前,各级*的诉讼收费均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同时,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专门就**救助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诉讼费用与行政许可收费不同,有其特定的社会管理作用和**精神,因此对民事诉讼活动收取诉讼费用有其合理性与合法性。
    5.对关于原告讼前交费弊端多问题的答复
    网民所反映的*收取诉讼费和执行费,这些费用的交纳标准及如何交纳均由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关于国家收取诉讼费用的问题,国家**资源是有限的,使用**资源解决私人利益,需要与国家共同分担诉讼成本,即要支付一定费用,这是**通行的**制度。诉讼费用具有案件调节、惩罚不诚信者、弥补国家财政不足等功能。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该办法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了诉讼费用预交规则,即在发生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之前,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以便于程序启动,预交诉讼费用可以进一步约束*及当事人的行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当事人通过银行交费并且直接纳入国库和预算管理,*仅负责按照收费标准进行计算、通知当事人交费和根据案件审理结果判令败诉方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也规定了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可以促使当事人审慎地提起诉讼,理性表达诉求,从而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在诉讼费用的管理上*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收取的诉讼费用直接进入国库管理,并非归*、法官所有、支配。对于有困难的群众打官司,《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也明确规定了**救助制度,凡是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
    至于网民反映的社会中仍存在**现象等问题,*根据关于深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正在依法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公正和**廉洁的深层次问题,正在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机制,让**权运行全过程处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无处藏身。如存在*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取诉讼费用的情况,可向有查处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也可向有关*反映,一经查实,坚决纠正;如存在法官违法违纪行为,欢迎监督、举报,我们将严肃查处,铲除**,维护**公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42条*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李某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李某造成的损失部分。
    明确举证责任的含义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民诉法解释》*九十条基本沿用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二条的内容,但与原条文相比,在本解释*二款中增加了“在作出判决前”的前置条件,这也说明即使在有举证期限要求的情况下,目前的**实践中还是注重实体**保护的——因为,根据此前提,有举证责任而举证不能的当事人被裁判承担不利后果的时间节点是在判决作出前,而不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当然,也不能据此而认为举证期限的规定毫无意义,因为逾期举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后文详述),这一点尤其值得实务工作者注意。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此前无论《*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还是《证据规定》,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均不明确,而本解释*九十一条根据以往**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性,即举证责任是由法律分配而在原则上并不能由法官来分配,因此,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是通过对实体法规范的分析发现法律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过程,而非创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因此,对举证责任问题有必要充分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并根据具体案件研究举证责任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维护己方当事人合法。

    -/gbad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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