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产交易合同纠纷律师电话 商品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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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产交易合同纠纷律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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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名称北京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建筑工程、房地产、房屋转让等诉讼与非诉业务 服务费用根据案件性质面谈 服务地域山东省范围内 律所地址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房产纠纷的起诉与仲裁
对于房产纠纷,如果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无效,或者双方明确约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就应按《民事诉讼法》*34条的专属管辖规定,向不动产所在的提起诉讼。
1、要确认被告。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所在地派出所打印;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书写民事诉讼状。诉状应说明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还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准备就绪后,就向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会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证通知书》,并通知交费。如七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将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
4、举证。立案后,可能会举证期限,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则不予质证。
5、开庭。立案后,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应准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迟到的,会裁定按照撤诉来处理。
6、开庭审理。依次需要经过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官询问、法庭辩论、陈述后意见、法庭调解和宣判的程序。
借名买房法律问题
 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请求**人(登记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购范围内, 借名人不具有购房的除外。
   **人将房屋出卖给*三人,借名人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后,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者虚构事实,或者明知另一方当事人的条件不符合政策要求仍诱导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法履行请 求解除或者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导致无 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不能订立房屋担保合同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可以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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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由于华春轩公司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提交其于2014年2月14日取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且房地产二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自认其亦具备房地产开发,故涉案《合作开发合同书》并不存在因双方当事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而无效的情形,房地产二公司的该项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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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里的“定金”
(1)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里的“定金”?
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尚未签订合同前由
买方预先支支付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2)房屋买卖合同里的“定金”有什么用?
该“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买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卖方退还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卖方)不履行约定的内容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范例:甲乙签订了一份5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乙支支付甲5万元定金。如果乙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则无权要求甲退还该5万元定金。如果甲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则须双倍返还乙10万元。
(3)交付定金时需注意的事项。
①该“定金”的具体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过房屋总价款的20%,**过的部分,不予支持。
范例:甲乙签订了一份50万元的买卖合同,多只能约定10万元的定金,**过10万元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②不要将“定金”写成“订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订金不适用上述介绍的“双倍罚则”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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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的法律问题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或者办理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出卖人以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抗辩,经审查合同 约定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先于或者与出卖人的交房、过户义务同时履行的,可以向出卖人释明反诉请求买 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出卖人不提起反诉且合同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可以作出同时履行判决,即出卖人在买受人依合同约 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时,交付房屋、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房屋担保作为付款方式的,出卖人拒绝配合办理担保,买受人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支持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一)已经依约付清购房款,或者同意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且有充分证据其有履行能力的;
    (二)同意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房屋上的抵押权,并且同 意在合理期限内一次
    (三)已经取得银行承诺函,且银行在诉讼中明 确表示同意按照承诺函发放的。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应当依照合同法百一十条项关于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规定,对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 讼请求不予支持。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一是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者有权退房。
二是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2、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4、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5、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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