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但未实际支取行为的定性
【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的并改动密码并长期将该卡存放于租用的保险箱内,直至案发被查获时,虽然未实际支取中的存款,但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视为收受钱款的行为也已终了,已经构成受贿罪。
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要点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犯罪中“明知”的含义及其判断标准
针对犯罪特别是运输犯罪主观明知比较难以判断的实际情况,《意见》在总结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指出“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贩卖、运输、非法持有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箱包、物品和其他疑似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物品中查获的;(4)体内藏匿的;(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的;(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8)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上述情形的**种情形表现为执法人员检查时,从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并且行为人有蒙蔽、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或者未如实申报的行为,也不能对委托其携带物品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情况交待清楚。第4、6、7种情形表现为采取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交接,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携带和交接方式。*5种情形表现为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的报酬明显不合市场交易常规,违背常理。*8种情形是兜底性规定,可以包括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应当知道的情形,如用特制设备运输或者在运输工具的隐蔽部位藏匿的;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的;以虚假地址和身份办理托运手续的;多次为同一犯罪分子运输的;曾因同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等等。至于明知的程度,只需明知犯罪对象是,而*完全清楚的数量、质量、品种、含量、成分等物理、化学特征。